关于网站主页下方标明备案编号的通知

2019-12-18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如果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近期监管要求通知,请您于12月25日前按照法规要求,做好已备案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

链接须指向工信部网站(http://www.beian.miit.gov.cn)。 若逾期未整改,将面临监管部门处罚风险。


基础模板增加备案号:

网站系统信息>网站信息设置>ICP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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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行业模板增加备案号:

基础内容>站点信息>站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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